2021年2月10日,应急管理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煤矿企业的意见建议,于4月21日在北京组织专家研讨会对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专题研讨,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稿。经2021年8月17日应急管理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1月6日,以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请您介绍一下本次修改包括那些主要内容?
答:本次对《规程(2016版)》修改共包括18条,集中在“第一篇总则”和“第二篇井工煤矿”部分,其中设备查验1条、智能化1条、开采3条、突出防治2条、除降尘装置1条、冲击地压防治6条、火灾防治2条、水灾防治1条、井下爆破1条。其中涉及的重要条款包括:
(一)设备查验。涉及第4条。本次修改主要汲取重庆松藻煤矿“9·27”事故教训,增加重要设备材料入矿查验和入井前安全性能检查要求。
(二)智能化。涉及第10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增加推广自动化、智能化开采要求。
(三)矿井同时生产的采掘工作面个数。主要涉及第95条。本次修改增加以下几点要求:
(1)一个矿井同时回采的采煤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3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9个。严禁以掘代采。
(2)在采动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同时回采。
(3)严禁任意开采非垮落法管理顶板留设的支承采空区顶板和上覆岩层的煤柱,以及采空区安全隔离煤柱。
(4)严禁开采和毁坏高速铁路的安全煤柱。
(四)突出煤层消突后的放顶煤开采。主要涉及第115条第一款第五项与第二款第四项,包括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容易自燃煤层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与放顶煤开采过程中防治水的要求。本次修改进一步调整完善了相关内容:“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容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采瓦斯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并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五)除降尘装置。涉及第119条第二项。本次修改增加以下要求:在内、外喷雾装置工作稳定性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应当使用与掘进机、掘锚一体机或者连续采煤机联动联控的除降尘装置。
(六)开采深度。主要涉及第190条突出矿井开采深度。根据前期调研反馈的意见建议,为提高监管监察的精准性,本次修改细化了不同井型突出矿井的开采深度要求。
(七)突出防治。主要涉及第194条、209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在区域和局部防突工作等方面增加了诸多新要求,为保持《规程》与细则的有序衔接,在第194条增加防突机构、队伍、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的相关要求。第209条对顺层钻孔或者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钻孔控制区域范围和距离提出了要求。
(八)冲击地压防治。主要涉及第228条、第230条、第231条、第236条、第241条、第244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煤矿冲击地压防治的相关指示精神,同时和《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做好衔接,第228条对矿井防治冲击地压(以下简称防冲)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第230条、第231条、第236条、第241条、第244条分别对防冲原则、冲击地压矿井冲击倾向性鉴定、矿井巷道布置与采掘作业、冲击地压监测、解危措施时人员撤出、支护等提出了要求。
(九)防灭火。主要涉及第250条、第274条。第250条为井口防火。2017年3月9日,黑龙江省龙煤集团双鸭山矿业公司东荣二矿在副井井口运输平台违章电焊作业引发火灾事故。主要事故教训是井口房内进行电焊作业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副井运输平台负一层积聚较多可燃物、易燃物,无防火铁门等安全措施。对此,本次修改进行了完善。第274条为采空区防灭火安全措施。在密闭墙外进行气体、温度等检查并不能完全了解密闭墙内采空区的真实情况,一旦维护密闭时施工不当或措施不完备,由漏风导致煤炭自燃等原因极易引发瓦斯爆炸事故。因此,增加采空区密闭时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对采空区自然发火的风险评估及监测等要求。
(十)水害防治。主要涉及第303条顶板离层水威胁工作面防治措施。在第303条中要求在火成岩、砂岩、灰岩等厚层坚硬岩层下开采受离层水威胁的采煤工作面,应当分析探查离层发育的层位,采取超前疏堵离层水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