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进 步强化煤矿井下辅助运输 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晋应急发〔2022〕374号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发《关于进 步强化煤矿井下辅助运输 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晋应急发〔2022〕374号

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今年以来,煤矿井下辅助运输事故多发,截至10月底,已发生事故 17起,死亡17人,给煤矿职工生命财产带来严重损失,对全省安全生产形势造成不利影响。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坚决防范遏制煤矿井下辅助运输事故发生,省应急管理厅、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井下辅助运输安全工作的若千措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日

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井下辅助运输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

  当前,我省煤矿增产保供任务艰巨、压力增大,导致部分煤矿赶进度、超强度组织生产,造成井下现场管理不到位,各大系统和配套装备超负荷运行或“带病”运转、可靠度降低,重大安全风险显著增高,煤矿井下辅助运输事故多发。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坚决防范遏制煤矿井下辅助运输事故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范要求,特强化如下措施:

  一、强化煤矿井下辅助运输安全责任和制度落实

  1.各级煤矿企业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须臾不能放松”的紧迫感,全力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高度重视煤矿井下辅助运输安全工作,定期专题研究、部署、检查辅助运输安全工作的组织、责任、管理、投入、奖惩等事项,确保辅助运输安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煤矿要健全完善机电运输管理机构、队伍,配备配齐运输专业技术、管理和各工种岗位从业人员,满足矿井辅助运输工作需要。要紧密结合矿井辅助运输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辅助运输各类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专项安全措施,并定期进行复审和修改,及时补充完善,确保科学指导运输实践。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切实扣紧压实辅助运输安全工作责任链条。

  二、强化煤矿井下辅助运输安全风险识别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3.煤矿每年应重点围绕立井提升坠罐,倾斜井(巷)串车提升跑车,无轨胶轮车失速跑车,架空乘人装置断绳、打滑飞车,平巷人车列车相撞、追尾、翻车、绞车断绳等辅助运输系统容易导致人员伤亡事故的危险因素开展年度风险辨识评估。同时在新水平、新采区、新工作面设计前,矿井连续停工停产1个月以上复工复产前,辅助运输系统、提升运输工艺(技术)、主要运输设备发生重大变化,本矿发生辅助运输伤亡事故、涉险事故或省内外发生较大及以上运输事故等重要变化情形时,应及时组织开展专项风险辨识评估。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列出风险清单,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并确保管控到位。

  4.煤矿要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和工作制度,矿长、分管负责人,各级各类管理、技术、安检以及辅助运输岗位作业人员应突出辅助运输系统薄弱环节、边远区域、盲区死角、违章作业和违规操作等重点,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对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由矿长按照“五落实”原则组织专项治理。

  三、强化煤矿井下辅助运输设备和安全设施管理

  5.煤矿必须建立辅助运输设备设施包机责任制,严格质量管控。提升绞车、提升罐笼及其辅助设施、电机车、无轨胶轮车、架空乘人装置、单轨吊等运输设备必须保证完好、运行可靠、管理到位。任何一项不正常、不完好或者失爆时,都不得运行使用。

  6.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按规程要求安设齐全可靠的阻车、挡车以及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阻车、挡车以及跑车防护装置设置不到位、防护不可靠,严禁组织运输。

  7.倾斜井(巷)使用的提升机或绞车必须稳设牢固,制动及各类保护装置齐全可靠。提升绞车的钩头绳皮应符合标准,并按要求加装合格的保险绳,各类连接装置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严禁使用不合格的连接装置。

  8.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必须装设可靠的防坠器;提升速度大于 3m/s 的提升系统,必须安设防撞梁和托罐装置。

  9.架空乘人装置、无极绳绞车、单轨吊、提升机等运输设备配套的超速、打滑、越位、急停、张紧力下降、过卷等各类保护装置,通信装置、信号装置、备用信号装置、直通电话或手持直通机等信号联络装置必须齐全完善、灵敏可靠。保护与信号不全、失效、不起作用的运输设备严禁运行。

  10.架空乘人装置、提升机、绞车等运输设备钢丝绳的选型和安全系数必须满足规定要求并保持完好,必须按规定定期检验,存在断股、打结、扭曲、弯折、变形等明显硬伤,或断丝断面积、直径缩小量超标,严重锈蚀等情形时,必须更换或报废,严禁继续使用。

  11.立井提升上下车场、串车提升的斜井(巷)、暗斜井及各车场应合理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绞车操作人员应能清晰有效地监控斜井及车场的出入口范围和主要阻车器、挡车栏以及全部跑车防护装置的开、闭状态。视频监控运行不正常、画面不清晰时不得运输。

  12.无轨胶轮车、架空乘人装置、单轨吊、提升机、绞车等运输设备运行巷道的坡度、运行速度和载重,不得超过设计规定值。各类运输设备制动系统或制动装置的性能、制动参数等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制动系统不完好、存在制动失效风险的设备或车辆严禁继续运行。

  13.无轨胶轮车运输系统应按规定设置安全行车标识、交通管控信号、随车通信系统和车辆位置监测系统,转弯处应设置防撞装置,长坡段巷道内必须采取车辆失速安全措施,并保证设置齐全、措施到位、运行可靠。

  14.无轨胶轮车、单轨吊、齿轨车、列车或单独机车的前方必须设置照明灯和喇叭,机车或列车的尾部必须设置红色信号灯。无轨胶轮车必须配备灭火器、警示牌和打掩器,凡车辆驻停时必须阻车打掩。加强矿井小绞车管理,在用调度小绞车应具备“授权开启”装置或功能。

  15.严格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矿安〔2022〕123号),各类提升、运输设备及配套部件和控制、安全保护装置必须执行安全标志管理。证标不符合规定的运输设备设施不得入井使用,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运输设备。

  四、强化煤矿井下辅助运输现场管理和规范运行

  16.强化运输全过程人员安全行为管控,严格落实运输作业前安全风险辨识及安全确认制度,严禁无证上岗、无证操作和无证驾驶,严禁人车超员运输、非专用人车乘人和非乘人站上下人员,严禁扒车、蹬钩、跳车,严禁不遵守规程规定人力推车行为,严惩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17.加强辅助运输秩序管理,科学安排和调度运输工作,严格按照运输工序和流程组织作业。各类阻车、挡车以及跑车防护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物料装载、捆绑、固定必须经把钩工、安全员或班组长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行。加强车辆装卸、人员站位、警戒设置、摘挂钩、车辆掉道、复轨等全方位管理,确保操作规范、防控到位。

  18.立井井口、轨道斜井(巷)、暗斜井必须在车场或摘挂钩处明确标识悬挂最大提升车辆数及最大提升载荷数,严禁超载、超挂提升运输。

  19.罐笼提升时,严禁在罐笼同一层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严禁在开车信号发出后人员进出罐笼,严禁使用罐座升降人员。

  20.轨道斜井(巷)、暗斜井运输期间应实行运输封闭管理,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对于不兼作行人通道的专用物料运输斜井(巷)、暗斜井和巷道,应实行全时段、全区段封闭管理,并在斜井各车场、巷道入口悬挂“本区段全封闭,严禁人员通行”的警示标牌,日常情况下,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21.对于人员通行和物料运输无法实现有效分离的斜井(巷)、暗斜井和运输区域,矿井应结合生产作业实际,严格实行分时段、分区段运输管理。在斜井(巷)出入口、各运输区域起始位置,悬挂标识牌板,明确人员通行和物料运输时间,有效将人员通行和物料运输的时段分开。

  22.工作面成套设备拆除回撤、搬运、安装期间运输,处理车辆掉道,运输超长超宽超高及大件重件,运输火工品及易燃易爆材料等情形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并纳入矿领导或矿监察专员跟班带班重点巡视巡查和现场安全确认内容。严禁人、物料混运,严禁人与火工品及易燃易爆材料混运。

  五、强化煤矿井下辅助运输设备设施检查维护和检测检验

  23.建立架空乘人装置日检查制度,每天应对牵引钢丝绳、电机减速器、制动信号装置、各类保护装置、配重张紧装置、运行线路巡检并记录,确认完好后方可运行。

  24.建立无轨胶轮车入井运行班检查制度,每班入井运行前必须对车辆的制动效果进行试车,确保其制动系统灵敏完好、安全可靠。

  25.建立提升系统各部分日检查制度,罐笼、摇台或锁罐装置、安全门、操车系统、提升钢丝绳、各类阻车、挡车以及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每天检查1次,跑车防护装置不完好,严禁运输。绞车的地锚、压戗柱固定、防护设施、制动装置及钢丝绳等其中一项不合格,都不得使用。

  26.严格执行辅助运输设备设施检测检验制度,定期对架空乘人装置、电机车、提升机、防坠器、无轨胶轮车、无极绳连续牵引车、单轨吊等运输设备以及各类保护、防护、连接装置进行检测检验。检测检验必须由符合资质的机构进行,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检验超期的运输设备严禁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检验结果的真实性、时效性负责。

  六、强化煤矿井下辅助运输系统技术创新和升级改造

  27.煤矿企业要加快辅助运输系统的优化、升级和改造,确保人员行走和车辆运输有效分离,实现本质安全运输。积极推广无轨胶轮车、单轨吊车等较为先进的辅助运输设备,减少运输环节,实现“一站式”运输。

  28.新建、改扩建煤矿辅助运输系统的主干线不得设计使用调度绞车,局部地段确需使用的,必须制定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否则,不予项目审批。生产矿井要逐步淘汰调度绞车接力运输。

  采煤工作面安装、回撤要选用先进的快速搬家倒面工艺,逐步减少、淘汰回柱绞车。

  29.积极推进煤矿井下辅助运输连续化、智能化建设,实现安全高效运输。

  七、强化煤矿井下辅助运输监管执法和指导服务

  30.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煤矿运输安全工作监管执法和服务指导,督促煤矿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现场安全管理,落实运输安全措施,及时排查治理运输隐患。对煤矿运输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跟踪销号,确保不发生煤矿运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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