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吕煤安发〔2018〕549号

吕梁市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吕煤安发〔2018〕549号

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离柳焦煤集团公司:

  今年以来我市煤矿事故频发,截止目前全市煤矿已发生事故4起,死亡4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去年同期均大幅上升。特别是进入8月份以来,更是连续发生了3起事故,安全生产形势异常严峻。这些事故充分暴露出了部分矿井跟班领导责任落实不到位;大多数煤矿企业提升运输管理异常薄弱、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屡禁不止、零散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严不实;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不彻底、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走过场;一些县(市、区)监管部门监管执法不严不硬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为了坚决遏制煤矿事故频发多发的势头、迅速扭转全市煤矿安全生产被动局面,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以及矿级跟班领导责任制

  煤矿矿长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矿级跟班领导要严格落实带班入井责任制,跟班期间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巡查和重点盯防,全面掌握当班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行为,遇到险情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二、 进一步加强煤矿队伍建设管理

  1、切实加强职工培训管理。各煤矿企业要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的要求,落实安全培训工作机构、配备安全培训管理人员、建立培训制度、制定定期培训计划、建立健全培训档案等安全培训主体责任,依法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各县(市、区)煤炭监管部门要常态化现场抽考煤矿企业各层级人员的岗位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严肃查处“假培训、乱培训、不培训”行为,切实解决培训“搞形式、走过场”的突出问题。

  2、加强队组安全生产管理。煤矿企业采煤队、掘进队、通风队、机电队、运输队均要配备1名队长、至少配备2名副队长。队级管理人员必须要由有一定管理能力、工作经验,并按管理人员标准考核合格后任命。井下任何作业现场必须实行队级管理人员全程跟班指挥,各道工序必须先经过严格的安全条件确认后方可准予作业。各煤矿企业自发文之日一个月内配齐所有队级管理人员,否则一律停产停建整顿。

  三、进一步加强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

  1、加强设施设备管理。按照综合管理提升年活动的要求,加大机械化改造和技术改造力度,对落后的、不能适应矿井安全生产条件的老旧设施设备要坚决淘汰,进一步优化设备性能;严格执行提升运输设备及罐笼、钢丝绳等定期检测试验的有关规定,完善斜坡跑车防护装置和斜巷运输安全附属设施,提升机电运输系统装备的安全水平。

  2、加强辅助运输等重点环节的现场管理。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运送特殊设备、材料及超重、超高、超长、超宽物料,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认真落实提升绞车、架空乘人装置、罐笼、连续运输设备牵引装置、运转设备装置固定设施、吊装连接装置和钢丝绳等提升(牵引)设备(设施)检查维护和保养制度,对达不到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要坚决停止使用,确保设备完好率。

  四、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1、加强作业人员现场操作管理。煤矿企业要加强对所有从业人员操作技能的培训教育,尤其要完善和落实零散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零散作业安全管理责任,提高安全意识、自保互保意识和操作技能,严禁冒险蛮干,严禁违章作业,严禁违章指挥。

  2、加强“反三违”活动管理。煤矿企业要认真排查梳理“三违”行为,建立完善“反三违”处罚制度和台账,认真组织开展“反三违”活动,从严从重处罚“三违”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矿内公开曝光一起;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检查督查煤矿企业“反三违”处罚落实情况,对不认真执行处罚制度的,要依法依规倒查追究管理责任。

  五、进一步强化各级煤炭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

  1、切实加强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能力建设。要探索创新煤矿安全监管方式方法,强化日常执法、重点执法和跟踪执法,开展突击暗查、交叉检查、联合执法,提高监督管理的有效性。

  2、加强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的管理。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的管理,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的定期考核奖惩机制,按季度、半年、全年对安全监管五人小组进行考核,对所包保煤矿全年未发生事故的给予奖励;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所包保煤矿发生事故的要进行严肃问责,切实杜绝五人包保小组检查走过场,只检查不执法的行为。

  六、进一步加大事故矿井的处罚力度

  为了真正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遏制煤矿安全事故,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对今后发生事故的矿井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

  1、对发生事故的矿井一律责令停工停产整顿,并派人现场盯守。同时,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对待,对煤矿企业以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

  2、对发生事故的矿井,实行整顿恢复机制。发生一般事故的整顿恢复一个月;发生较大事故的整顿恢复六个月;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整顿恢复一年;整顿结束后,严格履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复产。

  3、对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2号),对事故煤矿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4、对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一经查实,依据安监总局令第42号对事故煤矿处200万元的罚款;对事故煤矿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5、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以及跟班领导给予免职处分,并二年内不得担任矿领导职务;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终身不得担任矿级领导。

  6、对发生事故的生产矿井取消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年内不得办理能力核增手续。

  7、对发生事故的基建矿井,延缓办理工期延期、联合试运转和竣工验收等手续三至六个月。

  特此通知

  吕梁市煤炭工业局

  201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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