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发改能源﹝2020﹞283号

  (十一)探索服务新模式,持续延伸产业链。

  以数据为核心资源,推动煤矿智能化技术开发和应用模式创新,提高煤炭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延伸智能煤机制造产业链,从主要提供煤机产品向提供产品与服务转变、向提供整体解决方案转变、向提供系统集成总承包转变,推动制造与服务的协同发展。开展大型煤矿企业、大数据专业服务商等数据平台之间的应用与交易,培育煤矿大数据开发、融资租赁、数据征信等服务新模式。打造煤矿智能装备和煤矿机器人研发制造新产业,建设具有影响力的智能装备和机器人产业基地。

  (十二)加快人才培养,提高人才队伍保障能力。

  支持和鼓励高校加强煤矿智能化相关学科专业建设,推动专业交叉融合,培育一批具备矿业工程、软件工程、信息工程、机器人工程、人工智能等知识技能的复合型人才。深化产教融合,鼓励高校和企业合作创新煤矿智能化人才培养模式,共建示范性实习实践基地,搭建工科教师挂职锻炼平台,面向产业急需共建现代产业学院。积极开展在职人员智能化和信息化培训,建立健全职业发展通道机制,优化知识型、技能型、管理型人才发展体系。

  (十三)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以煤矿智能化前沿技术与装备的研发应用为核心,开展跨领域、跨学科、跨专业协同合作,支持共建技术转移中心。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对接,构建煤矿智能化技术交流平台,探索与沿线国家企业、相关机构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深化互信合作,促进互利共赢。以国际合作为契机,带动我国煤矿智能化技术、装备、标准、服务走出去,同时引入国际煤矿智能化先进技术装备、管理理念、服务模式等,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产品,提升我国煤炭工业开放水平。

  三、保障措施

  (十四)强化法律法规保障,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

  加强部门协同,加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的制修订工作,为煤矿智能化发展提供制度保障。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开展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制定,健全煤矿智能化标准体系,推进我国煤矿智能化标准的国际化进程。

  (十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立智能化发展长效机制。

  对验收通过的智能化示范煤矿,给予产能置换、矿井产能核增等方面的优先支持。在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上,对积极推广应用井下智能装备、机器人岗位替代、推进煤矿开采减人提效的煤矿予以重点支持。对新建的智能化煤矿,在规划和年度计划中优先考虑。将煤矿相关智能化改造纳入煤矿安全技术改造范围,探索研究将相关投入列入安全费用使用范围。研究相关产业扶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智能化煤矿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发起设立相关市场化基金,形成支持煤矿智能化发展的长效机制。

  (十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增强核心技术可控能力。

  加强共性关键技术领域高质量、高价值专利培育和保护,跟踪国外先进技术发展前沿,做好国际专利前瞻性申请和布局,规避技术输出风险。鼓励构建煤矿智能化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做好煤矿智能化建设成果保护,形成产业竞争优势。鼓励和支持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培育一批具备煤矿智能化知识产权优势的煤炭企业。

  (十七)凝聚各方共识,促进智能化跨界合作。

  在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指导下,以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科技企业、设计院、高校、金融、装备厂商和煤炭企业等为主体,组建煤矿智能化创新联盟和区域性创新机构,充分发挥各自专业领域优势,实现协同创新、跨界融合发展,为煤矿智能化建设提供支撑。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智能化发展整体合力。

  建立煤矿智能化建设工作机制,加大对煤矿智能化建设工作的引导和协调力度。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台落实意见,加快煤矿智能化建设与升级改造。加强煤矿智能化发展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读,提高政策的知晓度。总结煤矿智能化建设新典型、新模式和新机制,宣传推广煤矿智能化发展的经验和成果,营造煤矿智能化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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